【理財專知】4月電價漲房租也跟著漲?地政局:可拒絕支付、申訴
4月1日起電價平均調漲11%;其中,住宅每月用電700度以下電價調漲3到5%,占整體戶數約93%。但這消息也讓不少租客深怕房東應聲而漲,對此新北市地政局表示,契約租期尚未結束前,房東不得以何理由調漲房租或電費,否則可向地政局或消保官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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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地政局回應
根據新北市地政局說明,租屋訂定契約後就不得任意更改,租期結束才能重新議定新的合約,如果遇到房東亂漲價,可以拒絕支付,還可向地政局或消保官申訴,房東最高可依消保法開罰30萬元。地政局提到,租賃契約當中是由承租人負擔電費,電費額度應區分夏月、非夏月,每度收費皆不得超過台電制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在4月1日前簽好的租約,夏季最高收取電費為每度新台幣7.69元,非夏季為每度6.03元。
房東喊漲該怎辦?
台電4月1日起夏季電費最高級距金額每度7.69元調漲至8.46元,非夏季每度6.03元調漲至6.63元地政局指出,為保障房東及房客權益,內政部有「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中房東租賃期間不得藉任何理由調漲租金,若契約中由房客負擔電費,電費應分夏季及非夏季,且均不能超過台電所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的每度金額,因此在4月1日前簽好的租約,夏季最高收取電費只能收每度7.69元,非夏季為每度6.03元。
另按「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定,租賃契約房東、房客間具消費關係適用「消費者保護法」,所以租賃契約皆應符合內政部頒定的「住宅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如有違反且經限期改正而不改正者,將3至3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注意租賃契約
地政局提醒房東及房客簽訂租賃契約時,務必確認契約中約定應由誰負擔電費,若由房客負擔時,也應確認房東收取的電費是否超過最高級距每度金額,訂定契約後就不得任意更改,直到租期結束才可重新議定新約內容。因此台電雖已公布電價調漲,但在租約到期前,房東若以電價調漲為名任意調漲租金或增收、超收電費,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為無效約定,房客得拒絕支付,如果因此發生爭議,房客也可向地政局提出申訴或檢舉,或循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線上申訴系統提出消費爭議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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