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專知】離職被逼簽競業條款!我可以拒絕嗎?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聽過競業條款呢?有不少公司離職時會簽訂一份合約內容包含「競業條款」,日前就有一名在補教業工作的女網友PO文表示,她最近拿到了公司的離職申請書,沒想到表單上卻規定她離職後1年內,不得在雙北和桃園多個區,從事相關產業,讓她傻眼直呼「是要我離職後吃土嗎?」,引發熱烈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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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競業條款?
員工在職期間可能因為職務關係知道公司的商業機密,為了避免員工利用這些商業機密和公司相競爭,導致公司喪失競爭優勢。因此,有些公司會要求員工在任職期間或離職後的一段時間內在一定的區域範圍內,不可以從事相互競爭的業務(比如說到競爭對手公司兼職,或自己開一間公司從事相同業務),好讓公司保護他的商業機密不被洩露、維持競爭優勢。不過要注意的是,競業條款要符合以下四點,則只要有任何一個不符,競業禁止約定就無效。
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有效的要件
雇主有應受保護的正當營業利益、員工擔任的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的營業秘密、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女網友的遭遇
一名女網友最近在Dcard發文,抱怨公司的離職申請書中竟然規定她在離職後1年內,不得在原公司的行政區範圍內從事相關產業,包括台北市中山區、新北市新莊區、林口區、樹林區、蘆洲區,以維護公司的利益。這一規定讓她感到困惑和無奈。
對此,有過來人指出,「你當初到職時簽的合約有沒有競業條款,如果有的話,公司有沒有額外給你獎金,兩者都有競業條款才成立」、「建議可以查證一下勞基法等相關法律,競業條款有一定的保障程序。過往經驗是在入職就先告知,離職時不會再簽關於競業條款相關資料。如果還沒簽的話,建議與人資確認雙方同意實行競業條款再簽字,其中雇主需保障員工後續離職的損失。」
貼文曝光也引發其他網友熱議,「給你一個小建議,如果人資有要脅利誘叫你簽任何文件,只要有疑慮,就是當場打給勞工局,三方通話」、「你跟他說我拿這張去勞工局問看看」、「反正又不具備法律效益,沒有對等賠償 根本就是寫爽的,寫全宇宙也是他爽就好」、「競業條款他每個月要給你一定比例的錢才可以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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