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財專知】想申請重購退稅!他拿不出這單據被追稅
不知道大家知不知道房屋重購退稅呢?政府為了避免增加一般民眾,賣舊屋換新屋的負擔,則以「房屋重購退稅」作為配套措施,所以能大幅減輕民眾換屋的壓力。不過日前就有民眾申請重購退稅時被國稅局調查,持原有的住宅用水資料註記為「空戶」,又無法提供繳水費單據等自住證明,因此不予認列抵稅,反遭要求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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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重購退稅?
所謂的「重購退稅」是由政府推出的方案,主要是提供換屋族的節稅優惠,只要是賣舊屋與買新屋之間期間於2年內,包含「先買後賣」或「先賣後買」,只要符合相關條件,即可申請退換過程中產生之稅金。
重購退稅的條件
重購退稅的條件除了必須符合自用住宅規定之外,仍需注意下列要件:1.土地所有權人必須是同一人,但建物所有權人可以是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 2.所買的土地現值必須高於所賣的土地現值。 3.先買後賣的換屋者,欲出售之土地,於購買新土地之當時,必須已符合自用住宅使用,始有其適用。
有民眾2019年以總價1400萬元買房,並在2023年以總價1900萬元賣出,並在10天後再以總價3200萬元換屋買下另一間新房子。該民眾在當年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時,列報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146.3萬元,計算公式為(成交價額1900萬元-可減除成本1452萬元-移轉費用30萬元)×35%。
不過經台北國稅局查核後發現,該民眾雖然在2020年時將戶籍遷入前一間房子,但持有該屋期間的用水資料註記「空戶」,顯示無居住事實,該民眾又無法提供足資證明具有自住事實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水費單據等,因此認定持有該屋期間無實際居住使用,與房地合一自住房地規定不符,因此拒絕了認列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並予以補徵稅額146.3萬元。
對此,台北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經核准適用房地合一重購優惠,應注意重購的新房地,在5年內不能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如經查獲,國稅局將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的稅額,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請洽各地區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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